道宣律师:四分通大乘

www.guiyifo.com皈依佛网;“四分通大乘”是南山律宗的一个重要命题,也是南山律宗得以成为中国律学主流的理论基础之一。本文即是针对这一命题,立足于道宣律师的著述,并参考相关律学著作,对“四分通大乘”这一命题的原由、论证过程及其意义做了相应的梳理与分析。本文认为,道宣律师之所以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,是由于在大乘思想在中国占据主流地位的情况下,要想弘扬声闻戒律,必须将声闻乘律法与大乘思想相融通,而道宣律师由于其师承而选择了以四分融通大乘。在论证“四分通大乘”的方法上,道宣律师首先消除大小乘的对立,然后具体引用五个例证来证明四分律中蕴含大乘思想,最后依唯识教义对律学进行判教,并确认四分戒体是善法种子,由此完全确立的“四分通大乘”的思想。至于“四分通大乘”这一命题的意义,主要体现在它对戒律的弘扬所发挥的显著作用上,以及这一命题对我们今天学习戒律和佛法的启示上。

绪 言
戒律传入中土初期,继承了印度多部并弘的传统。尤其是南方的《十诵律》与北方的《四分律》,因罗什及慧光等人的弘扬而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地位。但是,到唐代则四分一派渐成独揽之势。⑴《四分律》得以兴盛,首推道宣律师之功,而道宣律师在推广和弘扬《四分律》的时候,提出了一个非常特殊而重要的命题,即是“四分通大乘”。那么,道宣律师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命题?他是怎么来论证这个命题的?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又有哪些呢?本文即是针对这些问题,立足于道宣律师的著述,并参考古今相关律学著作,作一简要的梳理与分析。

一.“四分通大乘”之原由
戒律在佛陀灭度之后百年分为五部,译传到中国的律典号称“四律五论”,但不论是印度的律分五部,还是中国的“四律五论”,都是一直被视为声闻乘律而流传的。⑵唯有《四分律》在中国的流传过程中,首先由慧光律师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之说,而后由道宣律师发扬光大,那么道宣律师倡导“四分通大乘”的原因是什么呢?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寻。

1.戒律弘扬之切要
《华严经》中说道,“戒是无上菩提本”,⑶而在《佛遗教经》中,佛陀临入灭之际告诫弟子也说,“汝等比丘,于我灭后,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,如暗遇明,贫人得宝;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。”⑷由此可知,佛陀制定的戒律,不仅是我们佛弟子修行证果的根基,也是令“正法久住”的保障。

然而,佛教三藏初入中国,内容上却是经论先行、戒律迟至。因此严格地讲,初期的中国佛教是不全面的、不完善的。由于没有如法的皈依和受戒形式,僧人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僧人,因为他们都只是外在的、衣食住行方面的佛教徒,而没有与之相应的佛教戒律内在的规范其思想和行为,结果造成了当时僧人们似僧非僧的现象。⑸

对于这种现象,当时的祖师大德忧心忡忡,如庐山慧远大师在给昙摩流支的信中说道,“佛教之行,先自上国,自分流一来,四百余年,至于沙门德式,所阙尤多” ,因而“不得究竟大业”。⑹僧肇大师也有相同之憾:“自大教东流,几五百载。虽蒙余晖,然律经未备。先进明哲,多以戒学为心,然方殊音隔,文以未融,推步圣纵,难以至尽。所以怏怏终身,西望叹息。”⑺

到了唐朝时期,虽然佛教一度繁荣兴盛,但道宣律师仍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:“浇末浅识,庸见之流,虽名参缁服,学非经远,行不依律,何善之有?情既疏野,宁究真要?对怀守株,志绝通望。局之心首,而言无诣。意虽论道,不异于俗。与世同流,事乖真趣。研习积年,犹迷暗讬。况谈世论,孰能体之?是以容致滥委,以乱法司。肆意纵夺,专行暴克。尚非俗节所许,何有道仪得存?”⑻

由此可见,戒律传入中国的时间既晚于经论二藏,在流传的过程中受到的重视程度和落实程度又十分不足,这是道宣律师立志于弘扬戒律,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的根本原因。

2.大乘佛法之兴盛
佛法传入中国,初期经论也是以声闻乘典籍为主,如最初传入中国的《四十二章经》,即是声闻乘典籍的经抄,而最能体现声闻乘教法的四部阿含经,也早在东晋和南北朝时期便已译出。但后来真正兴盛于中国被广大佛弟子所认可的,却是以《华严经》、《法华经》、《涅盘经》等为代表的大乘经论及其思想。

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或有很多,比如大乘佛法中六度四摄的菩萨行,与儒家先人后己的思想的吻合;比如般若系经论传入之后,被乐于老庄玄学和魏晋玄学的中国士人所关注;或者干脆如达摩祖师所说,“吾本离南印来此东土,见赤县神州有大乘气象。”⑼但无论什么原因,大乘佛法成为中国佛教的主流已是不争的事实。

大乘佛法的兴盛,本是中国佛教的一大幸事,这是值得肯定的。但是,随着中国大乘佛教的兴起,尤其是其在社会上广泛流行并占据主导地位之后,在佛教内部越来越有一种轻视波罗提木叉的思想,⑽这种思想对于声闻律的传播和弘扬是极大的阻碍,以至于到了盛唐时期仍是如此,因此道宣律师在《行事钞》中发出这样的感叹:

“今时不知教者,多自毁伤云:此戒律所禁止,是声闻之法,与我大乘弃同粪土,犹如黄叶木马诳止小儿。此之戒法也复如是,诳汝声闻子也……今有不肖之人,不知己身位地,妄自安托云是大乘,轻弄真经自重我教,即《胜鬘经》说:毘尼者即大乘学。《智论》云,八十部者即尸婆罗蜜。如此经论不入其耳,岂不为悲?”⑾

道宣律师虽然看到了这种重大乘者轻视戒律的现象,也沉痛的为之感叹和悲愤,但同时,道宣律师也从中体悟出,若要在大乘佛法兴盛的大氛围中弘扬声闻律法,那么将声闻律与大乘佛法融合汇通起来是十分必要的,我想,这也是道宣律师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的主要原因之一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道宣律师才明确的提出,“若据大乘,戒分三品,律仪一戒,不异声闻。”⑿

3.诸律齐弘之紊乱
随着南北朝时期诸部广律相继译出,中国律学进入了一个“诸律齐弘”的时期。所谓“诸律齐弘”,也就是律师们各以某一部律为依据讲说著述,弘传受持。这样的局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戒律的弘传,使戒律的学习和落实越来越深入人心,但同时,也由于律师们情见各异而让学律者难以抉择,甚至无可适从。

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,道宣律师认为“诸律齐弘”的局面给律学的发展带来了困境和混乱,如他在智首律师的传记中说道:“自律部东阐,六百许年,传度归戒,多迷体相,五部混而未分,二见纷其交杂。海内受戒,并诵法正之文;至于行护,随相多委,师资相袭。缓急任其去取,轻重互而裁断。”⒀

道宣律师在这里指出了“诸律齐弘”带来的过患,主要体现在戒体和戒相上的不相符,以及在判罪时轻重缓急上的分歧,这些都是戒律混乱的表现。因此,他在《行事钞》也批判了这种现象:“自佛法东流,几六百载,诸师穿凿,判割是非,竞封同异,不可称说。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,行事者昏于本趣,故须学师必约经远,执教必佩真文。何事被于毁讥,岂复沦乎蚩责?今判其持犯,还约其受体:体既四分而受,岂得异部明随?犹恐不晓大纲,更示其分齐。谓辄将己所学者,判他持犯,脱罹愆失,其唯不学愚痴。今通立定格,共成较准,一披条领,释然大观。”⒁

道宣律师深切的认识到“诸律齐弘”造成的紊乱,因此才会立足于“独尊四分,旁采诸部”,并由此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的观点。

二.“四分通大乘”之论证
一些鄙陋的传统观念认为,毘尼是小乘,波罗提木叉是根基浅的人才需要奉持的,修学大乘的佛弟子是不用严持戒律的。道宣律师为了破斥这些陋见,弘扬戒律,提出自己所宗的《四分律》是“分通大乘”的,那么,他又是如何证明这一命题的呢?

1. 大小二乘,理无分隔
道宣律师在《行事钞》中说道,“原夫大小二乘,理无分隔,对机设药,除病为先故”⒂,这里明确指出大小二乘在理上是没有分隔的,只是佛陀随机施教而已,如同因为病情不同而开不同的药物,药虽不同,但治病的目的有什么不同呢?

在此基础上,道宣律师进一步指出,那些执着于大小乘的区别,而盲目斥戒律为小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。如他在《续高僧传》中所说,“大小两教,随相摄修,并在离着,岂惟封执?若存此计,与外不殊。半满经论,皆陈此过。戒之受也,但启虚愿之门;戒之随也,须遵实行之务。知受而不明随,修愿而无其行,可谓只轮无转于地,折翮有坠于空。”⒃

正是由于大小二乘理无分隔,都是为了让我们破除执着,因此,作为三学之首的戒学,自然不应该被贬斥为小乘教法,而应是大小二乘共同的基础,由戒生定,由定发慧,也更是大小二乘共通的次第。

2.具引五义,分通大乘
道宣律师在提出大小二乘理无分隔,让我们不要执着于大小乘的对立之后,进一步引经据典,举出了五个例证来证明“四分一律,分通大乘”。这五个例证如道宣律师的《羯磨疏》中所说:“何况四分,通明佛乘。故沓婆厌无学,知非牢固也;施生成佛道,知余非向也;相召为佛子,知无异乘也;舍财用非重,知心虚通也;尘境非根晓,知识了义也。略引成证,全乖小道,何得不思,致亏发足。”⒄

此中“五义”,详细言之,第一义是“沓婆厌无学,知非牢固也”。这是《四分律藏》卷三的僧残法“无根谤”戒中说:“时尊者沓婆摩罗子得阿罗汉,在静处思维,心自念言:此身不牢固,我今当以何方便求牢固法耶?”⒅道宣律师认为,这里的沓婆尊者在得到阿罗汉果位之后,仍然认为此阿罗汉果位不牢固,欲回小向大更求大乘菩萨道,以此可知《四分律》中蕴含大乘菩萨道的思想。

第二义是“施生成佛道,知余非向也”,在《四分律比丘戒本》最后的回向偈中有“施一切众生,皆共成佛道”的语句,此句可以理解为将此诵戒的功德回向于一切众生,愿一切众生皆成佛道,由于“一切众生皆可成佛”是典型的大乘思想,道宣律师认为此处也是“四分通大乘”的论据之一。

第三义,“相召为佛子,知无异乘也”,是因为在《四分律序》中有“如是诸佛子”、“佛子也如是”的语句,道宣律师认为,此处的“佛子”是指大乘菩萨而言,因此此处也是“四分通大乘”的论据之一。

第四义,“舍财用非重,知心虚通也”,是说《四分律》中规定了比丘对超出己用的衣物,要舍于僧众之中,然后再由僧众还给本人,方可使用。如果得到这个衣物的人,却将此衣据为已有,不归还了,那么此人仅得突吉罗罪。道宣律师认为,这是因为这种“舍心”即是利他之心,也即是大乘的菩萨精神。

第五义“尘境非根晓,知识了义也”,是在《四分律》单提法的“小妄语”戒中说道,“见者,眼识能见;闻者,耳识能闻,触者,三识能触,鼻识、舌识、身识;知者,意识能知”,⒆道宣律师认为,在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时期,只讲到眼根、耳根等五根能见能闻,而《四分律》中讲到眼识耳识等诸识能见能知,识即是心的别名,因此这里的教义是与大乘佛教相同的,这也是《四分律》蕴含大乘思想的一个表现。

以上是道宣律师“具引五义,分通大乘”的内容,由于有此五项论据,因此在《行事钞》中,道宣律师也明确指出,“《四分》义当大乘。戒本文云: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,当尊重正戒,及回施众生,共成佛道。律中多有成例,光师也入大乘例限。”⒇道宣律师在这里提到被尊为律宗第五祖的慧光律师,慧光律师也是将四分律判摄为大乘佛法的。

3.依唯识义,判教明体
道宣律师的律学思想是依《成实论》入手,具引五义分通大乘的,但此后道宣律师又更进一步,以大乘唯识思想的义理为基础来判释《四分》,从而真正的把律宗建立在真正的大乘根基之上,这主要表现在道宣律师的判教思想和对戒体的阐述上。

道宣律师的判教思想非常独特,但明显受到《解深密经》中三时判教的影响,道宣律师将佛法首先分判为化、制二教,以与经论等教义有关的内容为化教,与行持有关的戒律则为制教。如他在《行事钞》中所说:“显理之教乃有多途,而可以情求大分为二:一谓化教,此则通于道俗,但泛明因果识达邪正,科其行业沉密而难知,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。二谓行教,唯局于内众,定其取舍立其网致,显于持犯决于疑滞。指事曲宣,文无重览之义;结罪明断,事有再科之愆。”[21]

然后,道宣律师又在化、制二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,将化教分判为性空教、相空教和唯识圆教,将制教分判为实法宗、假名宗和圆教宗,此时三教三宗的判教思想得以完备,而《四分律》作为大乘圆教的地位也就得以确立了。

与此同时,道宣律师又将戒之四科中最为重要的“戒体”依据唯识圆教的思想加以诠释,将四分戒体确认为阿赖耶识中的善法种子。如他在《羯磨疏》中所说:“约圆教明戒体者,戒是警意之缘也,以凡夫无始随妄兴业,动与妄合,无思返本,是以大圣树戒警心,不得随妄,还沦生死……欲了情妄,须知妄业,故作法受,还熏妄心,于本善识,成善种子,此戒体也。由有本种熏心,故力有常,能牵后习起功用故,于诸过境,能忆、能持、能防,随心动用还熏本识,如是辗转,能净妄源。”[22]

道宣律师依据唯识教义而提出的判教论和戒体说,在诸律齐弘的年代无疑是一个创举,由此而使四分律与大乘思想相通的观念得以确立并深入人心,也成为后世律学独尊四分的理论基础。

三.“四分通大乘”之意义
道宣律师立足于《四分》,融通大乘的思想,虽然在历史上也受到他宗的一些非难,但是从整个中国律学的传播和发展来说,其功德和意义是不容置疑的。那么,道宣律师“四分通大乘”的意义又有哪些呢?

1.律学弘显,正法久住
戒律作为三无漏学之首,是整个佛法修学体系的基础,是正法久住的保障,这一点是我们每个佛弟子都应该认可的。但是在戒律初传入中国之时,却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贯彻落实,道宣律师于此时提出“四分通大乘”的命题,正是为了让戒律的学习和落实得以振兴。这一点如王建光在《中国律宗通史》中所评价的一样:“总而言之,道宣对戒律的摄小入大,以《四分》通大乘的理论努力对于确立戒律的作用、加强以《四分律》为主导的戒律思想在中国僧众中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他不仅匡正了当时不少大乘学者错误的戒律观,确立了重视戒律者才是真正的大乘学者之基本立场,亦同时确立了《四分律》在中国佛教和律学中与《梵网经》同等的地位。”[23]

后世以道宣律师的思想为基础形成的南山律宗,成为中国八大宗派之一,使律学成为与其它宗派并立的显学,使学戒持戒的观念深入到每个僧团,可以说这便是佛教在中国能够延绵千年的保障,是正法能够久住的藩篱。

2.注重实践,利于行事
道宣律师虽然将《四分律》与大乘思想进行融通,使律学成为显学,但他的根本目的仍不在于此。在律学思想被广大佛子所接受之后,道宣律师更进一步梳理戒律中的仪则,删繁补阙,一切以便于行事为目的。

如觉法师在《道宣律学思想研究》中说道,“道宣在诠释律学诸问题时,非常关注它的实践意义。因此,他对律典中相关的行事仪则,都作了程序化、规范化的整理,具有相当强的实用性、可操作性特征。”[24]

正是由于道宣律师注重实践,作了这样的努力,戒律才不会成为一门学问,而真正能够作为僧团生活的规范,发挥其令正法久住的作用。

四.结 语
道宣律师以“四分通大乘”的命题使戒律在中国得以发展和普及,并致力于倡导戒律的落实,可以说,正是由于道宣律师的这些努力,我们今天才能够仍然如法如律的过着出家人的生活。由此“四分通大乘”的一点上,我们即可以体会到道宣律师无限的慈悲与智慧,我们如今只有认真的学戒、持戒,才能不辜负祖师的这番苦心,也才能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出家人。

注 释:
[1]苇舫:《中国戒律弘传概论》,《现代佛教学术丛刊》第88册,334页,北京图书馆出版社,2008版。

[2]律分五部:昙无德部、萨婆多部、弥沙塞部、迦叶尼部、婆苏富罗部。四律:《十诵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僧祗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。五论:《毘尼母论》、《毗尼摩得勒伽》、《善见论》、《萨婆多论》、《明了论》。参见释大恩《律宗大义》,第30页,巴蜀书社出版,2004版。

[3]《华严经》,《大正藏》第9册,第433页中。

[4]《佛遗教经》,《大正藏》第12册,第1110页下。

[5]王建光:《中国律宗思想研究》,第17页,巴蜀书社,2004年11月版。

[6]僧祐:《高僧传》卷二,《昙摩流支传》,第62页,中华书局,2007版。

[7]僧肇:《四分律序》,《大正藏》第22册,第567页。

[8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,第2册,《标宗显德篇》第214页,台湾正觉精舍,2008年8月版。

[9]道原:《景德传灯录》,第37页,台湾佛光出版社,2004年12月版

[10]王建光:《中国律宗思想研究》,第93页,巴蜀书社,2004年11月版。

[11]道宣律师:《行事钞》卷中一,大正藏,第四册,第49页中一下。

[12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11册,《沙弥别行篇》第二十八3545页,2008年8月平兴寺版。

[13]道宣律师:《续高僧传》卷二十三,《释智首传》,《高僧传合集》第292页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1年12月版

[14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2册,叙缘发起篇112——116页。2008年8月平兴寺版。

[15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5册 《篇聚名报篇》第十三1309页,2008年8月平兴寺版。

[16]道宣律师:《续高僧传》,卷二十三,《高僧传合集》第301页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1年12月版

[17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》卷十六,释诸戒受法篇,1561页。正觉精舍2008年。

[18]《四分律藏》卷第三,十三僧残法之二,140页。和裕出版社,2001年版。

[19]《四分律藏》卷十一,九十单提法之一,473页。和裕出版社,2001年版。

[20]道宣律师:《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》第3册,《受戒缘集篇》八,第758页,正觉精舍,2008年8月版。

[21]道宣律师:《行事钞》,大正藏 第四十册 第三页 上

[22]《弘一大师全集》第六册,第138页,佛陀教育基金会,2002年版

[23]王建光:《中国律宗通史》,第280页,凤凰出版社,2008年7月版

[24]如觉法师:《道宣律学思想研究》,《戒幢文集》第一卷,第80页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9年版。